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冀中医学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校纪“八不准”
发布人:admin 发布日期:2018-03-15
 
 冀中医学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校纪“八不准”
 
    1.不准私自离校和夜不归宿。

   
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学校者发现一次,对当事人给予记过处分,由当事人在班级做自我检讨,全校通报批评,扣除班级量化考核成绩3分。发现二次,对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告知当事者家长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5分。发现三次,对当事者实行劝退,告知家长到学校领人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10分。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者,发现一次,给予当事人记大过处分,全校通报批评,当事人在全校范围内检讨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3分;发现二次,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,告知家长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5分;发现三次,直接开除当事人学藉,家长到校领人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10分。

   2.不准吸烟、喝酒。

   
吸烟者,发现一次,给予对当事人警告处分,在全校范围内点名批评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3分,发现二次,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,当事人在全校范围内检讨,做出书面保证,告知当事人家长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5分,发现三次,给予当事人留校查看处分,家长到校领人,扣除班级量化考核10分,留校查看期间再犯者,劝其退学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15分。饮酒者,发现一次,给予警告处分,在全校范围内点名批评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5分,发现二次,给予记当事人过处分,当事人在全校范围内检讨,做出书面保证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10分;发现三次者,对当事人实行劝退处理,由家长到校领人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15分。 凡聚众饮酒、酬酒醉酒、酒后滋事者,一经发现直接开除学籍,由家长到校领人,扣除班级量化考核20分,造成后果者,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,辞退所在班级班主任。  

    3.不准参与打架,聚众斗殴。

   打架、斗殴者(含校内、校外),初犯者由学校直接给予记过处分,停止上课,由家长领回,在家反醒1周,回校后实行留校查看三个月,留校查看期间再犯者,开除学籍。连续两次打架者,送派出所处理后,开除学籍。

    4.不准破坏公物。

   
第一次破坏公物者,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口头警告、教育,当事人照价进行赔偿;第二次,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当事人按照所损坏物品价值1.5倍标准进行赔偿。第三次学校给予记过处分,当事人按照所损坏物品价值的3倍标准赔偿。连续三次以上破坏公物,经教育不认识其错误者,学校做出退学处理。

    5.不准携带管制刀具、弓弩等具有危险性的物品。

   
第一次发现,学校默收、销毁,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,全校点名通报批评。对于经教育不改,连续两次以上持有危险物品的,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,做出记过、退学处理。

    6.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。

   
对于大功率电器,一经发现立即默收,由所在班级班主任进行警告教育,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。对于不听劝阻,连续两次以上使用大功率电器者,由使用者按照“电器功率×3小时×15天”的标准补交电费。造成线路、设备毁坏者,赔偿一切损失,引发火灾者,移送派出所进行处理。

    7.在校生不准谈恋爱。

   
学生谈恋一经发现由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。经教育不改者,学校通知家长到校领人,回家反醒1周,反醒后仍不认识错误,拒绝改正者,学校劝其退学。

    8.学生不准佩戴饰物、染发、着奇装异服。

   
上述行为,一经发现,任何老师和教职员工都有权进行提醒、班主任责令改正,对于不听劝阻,拒不改正、态度恶劣者,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冀中医学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校纪“八不准”
 
    1.不准私自离校和夜不归宿。

   
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学校者发现一次,对当事人给予记过处分,由当事人在班级做自我检讨,全校通报批评,扣除班级量化考核成绩3分。发现二次,对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告知当事者家长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5分。发现三次,对当事者实行劝退,告知家长到学校领人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10分。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者,发现一次,给予当事人记大过处分,全校通报批评,当事人在全校范围内检讨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3分;发现二次,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,告知家长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5分;发现三次,直接开除当事人学藉,家长到校领人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10分。

   2.不准吸烟、喝酒。

   
吸烟者,发现一次,给予对当事人警告处分,在全校范围内点名批评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3分,发现二次,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,当事人在全校范围内检讨,做出书面保证,告知当事人家长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5分,发现三次,给予当事人留校查看处分,家长到校领人,扣除班级量化考核10分,留校查看期间再犯者,劝其退学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15分。饮酒者,发现一次,给予警告处分,在全校范围内点名批评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5分,发现二次,给予记当事人过处分,当事人在全校范围内检讨,做出书面保证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10分;发现三次者,对当事人实行劝退处理,由家长到校领人,扣除所在班级量化考核15分。 凡聚众饮酒、酬酒醉酒、酒后滋事者,一经发现直接开除学籍,由家长到校领人,扣除班级量化考核20分,造成后果者,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,辞退所在班级班主任。  

    3.不准参与打架,聚众斗殴。

   打架、斗殴者(含校内、校外),初犯者由学校直接给予记过处分,停止上课,由家长领回,在家反醒1周,回校后实行留校查看三个月,留校查看期间再犯者,开除学籍。连续两次打架者,送派出所处理后,开除学籍。

    4.不准破坏公物。

   
第一次破坏公物者,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口头警告、教育,当事人照价进行赔偿;第二次,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当事人按照所损坏物品价值1.5倍标准进行赔偿。第三次学校给予记过处分,当事人按照所损坏物品价值的3倍标准赔偿。连续三次以上破坏公物,经教育不认识其错误者,学校做出退学处理。

    5.不准携带管制刀具、弓弩等具有危险性的物品。

   
第一次发现,学校默收、销毁,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,全校点名通报批评。对于经教育不改,连续两次以上持有危险物品的,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,做出记过、退学处理。

    6.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。

   
对于大功率电器,一经发现立即默收,由所在班级班主任进行警告教育,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。对于不听劝阻,连续两次以上使用大功率电器者,由使用者按照“电器功率×3小时×15天”的标准补交电费。造成线路、设备毁坏者,赔偿一切损失,引发火灾者,移送派出所进行处理。

    7.在校生不准谈恋爱。

   
学生谈恋一经发现由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。经教育不改者,学校通知家长到校领人,回家反醒1周,反醒后仍不认识错误,拒绝改正者,学校劝其退学。

    8.学生不准佩戴饰物、染发、着奇装异服。

   
上述行为,一经发现,任何老师和教职员工都有权进行提醒、班主任责令改正,对于不听劝阻,拒不改正、态度恶劣者,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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