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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发布人:admin 发布日期:2018-03-15

       依据《学生行为准则》,参加大专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,其任务是,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进行纠正,教育学生严肃校纪,净化校风,保证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,维护学生的根本利益,全面提高学生素质,培养实用型合格人才。
第一条  对违纪的学生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下列处分之一的处分:1、警告;2、严重警告;3、记过;4、留校察看;5、开除学籍
第二条  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,按累计学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10~20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21~4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41~50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51~9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90学时以上者,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三条  考试作弊者
1、有作弊动机,未造成后果的,口头警告;
2、已造成后果,但情节较轻,影响不大者,酌情扣分;
3、严重夹带、抄书劝阻不听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试卷不及格;
4、协同作弊,情节特别严重者,试卷作废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四条  扰乱教学秩序或破坏安定团结者:
1、情节较重,经教育尚能改正者,给予警告处分;
2、在课堂里一贯不守纪律,不听劝阻,影响极坏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3、情节极为严重,已严重影响课堂的正常秩序,经教育仍旧不听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五条 偷窃、诈骗社会团体或个人财物者:
1、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;50-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;100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2、多次偷窃屡教不改者,即开除学籍;
3、去社会上作案,除受司法部门处罚外,如留校学习者,即保留学籍以观后效,并给予记过处分;
4、影响极坏并后果严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六条  肇事、策划、打架、参与伪证、提供凶器、吸烟、喝酒、赌博等:
一、肇事者不守秩序,不听劝阻,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方式触及别人者:
1、虽未动手,但造成打人后果,给予警告处分,并承担部分医疗费及慰问金;
2、动手打人,未伤别人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并承担慰问金及检查费;
3、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处分,承担伤者医疗费及慰问金;
4、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,并承担伤者法医鉴定费、医疗费及慰问金。
二、策划者:
1、策划、唆使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,据情节、后果轻重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2、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三、打架者:
1、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,给予警告处分,承担慰问金;
2、致人轻伤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承担伤者医疗费、营养费;
3、致人重伤者,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,承担全部医疗费,后果特别严重者,交法律部门处理。
四、参与打架者:
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,促使殴斗事态发展,产生严重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并承担一定医疗费。
五、作伪证者:
1、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证,使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2、打架者,犯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。
六、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:
1、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处分;
2、造成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七、经常吸烟、喝酒、看录像劝说不听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八、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者,给予记过处分,并没收赌具、赌资。
第七条 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,造成恶劣影响者:
1、被损坏公物价值20~50元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2、被损坏公物价值50元以上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3、后果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照价赔偿。
第八条 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,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:
1、被判处以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劳动教养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2、被判处以管制、拘役、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3、被收容审查释放者,并有悔改表现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4、被处以行政拘留后回校并有悔改表现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5、被处以罚款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校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第九条  对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而处分者,按所犯不同错误分别作出处分,以其中较重的一级处分的高一级处分合并执行的处分。
第十条  关于处分时间的问题:
1、留校察看处分半年为期,半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留察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2、留察处分应在毕业前半年给予。不足半年违纪应受留察者可改为记过处分。
第十一条 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教,严格要求,处理要慎重,重调查研究,实事求是,根据违纪性质、事实、情节、影响、后果、态度及结合平时表现给予适当处分,并通知家长,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第十二条  学生在实习期间犯有错误,视情况比照学生在校期间违纪的处理规定执行。
第十三条  本条例内容由校办室或学生处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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